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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凤县段禁渔区、禁渔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6-07-14 14:50:10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利用,维护禁捕秩序,保护生态资源,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取得扎实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凤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禁捕有关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嘉陵江源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际,现将全域禁渔管控要求告知如下:

一、禁渔区域及禁渔管控时间

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安河、小峪河、旺峪河红崖河和二级支流野羊河洞沟水库水域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常年全域禁渔长效管控。禁止一切非法捕捞行为(含垂钓行为)。

汉江二级支流中曲河、长坪河、黄牛河实行禁渔期制度(每年4月1日-7月31日)禁渔期禁止任何形式捕捞行为(含垂钓行为),禁渔期过后,可进行休闲垂钓

二、禁渔水域其他禁止行为及规定:

1.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捕水域开展渔业资源非法捕捞和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2.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

3.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4.禁止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

5.禁止以“野生鱼”“野生江鲜”“河鱼”“野鱼”等为噱头的违法宣传营销行为

6.禁止在凤县境内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

7.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将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举报电话: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0917-4762794

           凤县公安局                  110

           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   凤县公安局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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