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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

发布时间: 2026-07-31 15:42:11

202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系统性、基础性的

社会救助专门法律

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从此迈入

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全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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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解读


一、哪些人可以纳入救助?

(一)特困人员

救助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救助内容: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救助形式: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殊情形: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继续予以供养。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救助范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救助内容: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分档定额发放。

特殊情形: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救助范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救助内容: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特殊情形: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救助范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家庭。

救助内容: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

(五)受灾人员

救助范围: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救助内容: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等。

(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救助范围: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救助内容: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采取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七)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

救助范围: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且符合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患者。

救助内容:由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八)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

救助范围:离家流散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等状态的人员。

救助内容: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


二、救助措施都有哪些?

(一)特困人员供养

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救助方式: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殊情形: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继续予以供养。

(二)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救助方式: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分档定额发放。

特殊情形: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

(三)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救助方式: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四)教育救助

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救助方式: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按照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五)住房救助

救助对象: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救助方式: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六)就业救助

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 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救助方式: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途径,给予就业救助。对通过上述途径仍然无法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就业救助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七)受灾人员救助

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救助方式: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保障遇困人员基本生活

(八)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救助方式: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采取发放救助金或者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九)疾病应急救助

救助对象: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且符合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患者。

救助方式:由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十)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救助对象:离家流散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等状态的人员。

救助方式: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


三、如何申请社会救助?

(一)救助申请的提出

(1)救助类型: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

申请: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申请住房救助,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

(2)救助类型:临时救助

申请: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主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3)救助类型:教育救助

申请:向就读学校提出,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4)救助类型: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申请:向急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救助管理机构提出,也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代为申请情形: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如实报告事项:申请社会救助,应当如实报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并同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二)基层主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状况,发现需要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并依法协助申请或者组织救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受理与核查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

(2)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提请县级民政部门核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等状况。

(3)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四)县级民政部门核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向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以及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必要时,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同意,可以对其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

(五)公布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家庭或者个人所在的村、社区等范围内公布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决定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社会救助的调整和终止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决定。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调减、终止决定前应当听取救助对象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

(七)其他社会救助程序

(1)受灾人员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及时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2)临时救助:对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紧急、救助金额较小、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按照规定补充说明情况。

(3)疾病应急救助:对急危重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的,由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符合规定的紧急救治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四、社会力量如何参与社会救助?

(一)参与方式

(1)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鼓励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2)慈善力量帮扶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

(3)志愿服务发展

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提供救助帮扶等方面的作用。

(二)建立参与机制

(1)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社会救助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4)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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