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申请审核程序,保障公平分配,规范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更好地为真正需要住房的困难家庭服务,根据宝政发〔2019〕10号《宝鸡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及准入标准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线或经县民政局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含城镇低保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5年,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有固定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交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在本县未购房的新就业职工。
3、本县农村户籍或非本县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县主要城镇区域务工1年以上(含个体经营),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有效的工商登记手续(个体经营者)或交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在本县未购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线,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地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务工者。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线按照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6平方米确定(非城中村农村自建房不计入住房面积)。家庭总资产上限(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为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以县住建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4、低收入家庭还应提供低保证、低保存折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表。
(二)新就业职工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毕业证、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三)外来务工(含本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身份证件、户籍证明;
3、已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已经营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
5、务工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个体从业人员提供从业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6、已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证明;
7、非本县户籍务工(含个体经营)者,还须出具其家庭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或通过手机关注“陕西保障房”微信公众号进行申请。社区应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报送镇政府初审,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公示5日。
2、镇政府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认定,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并报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以及县政府网站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有房源则参与摇号分房,无房源则进入轮候。
四、配租办法及程序
1、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于每个季度末将本季度的房源情况及申请人轮候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如有空余房源则组织摇号分配,并提前5天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摇号信息。
2、分配按照公开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分房顺序及轮候顺序,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将符合条件的轮候申请家庭及待分配房源分别随机编号。根据优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照顾孤、老、病、残的原则,较低楼层房屋由孤、老、病、残家庭优先分配;剩余房屋再按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由申请家庭按顺序随机选择配租房屋。选到空号的家庭继续轮候,下一次优先分配。
3、对选定配租房屋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给《凤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并签订《实物配租保障协议》。配租家庭及时在住房管理部门和所租公租房小区物业办理租赁公租房的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所剩房屋按摇号顺序顺延配租。
五、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县住建局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城镇低收入(低保)家庭每年应在县民政部门低保审核通过后及时向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年审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租金减免,未提交审核资料的当年不减免租金。
六、物业管理费标准
按所属小区现行标准执行,具体以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七、管理及退出
(一)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期间,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年通过集中审核资料和日常入户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进行复核。年审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原房配租;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收回配租住房;
(二)申请家庭在享受配租住房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配租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作出取消承租人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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