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凤县公租房维修必须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规范运作,管理有效的精神合理安排,以服务保障房住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原则。
第二条 公租房管理责任股室对公租房每月进行定期巡查检查。
第三条 维修项目按照“先申请,审批后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租住户需要维修房屋时,第一时间给物业公司申请报修(物业公司根据维修缓急,及时派施工人员维修)。无物业小区由租住户向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修。
第五条 租住户室内设施损坏,如水龙头,灯泡等由住户自行维修。室外公共部分如楼顶漏水,管道堵塞等维修有物业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无物业小区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维修。
第六条 维修工程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通过询价的方式选择维修施工单位;若维修工程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以内的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维修施工单位,若维修工程预算金额在10万以上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公租房管理责任股室组织验收并报送审计单位审计。
第七条 每次维修建立维修台账,留存图片资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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