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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公租房违规人员“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 2025-04-16 10:51:23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入住房保障违规人员“黑名单”,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恶意欠缴1年以上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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