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县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资金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政策,参与制定相关经济政策。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点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绿色采购有关规定。推动采购人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5、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6、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
7、做好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保障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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