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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案

发布时间: 2026-10-13 15:36:23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某县市监局对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聚乙烯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均不合格。该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采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备样产品予以扣押,同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抽检的农用地膜外包装产品合格证均显示:执行标准GB13735-2017。其中,规格为:长度290mg的农用地膜,检测公司检验厚度极限偏差实测值为-0.005mm;规格为:长度750m的农用地膜,检测公司检验厚度极限偏差实测值为-0.004mm,上述农用地膜的厚度均不符合GB1373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规定。上述标准是现行的国家标准,其在外包装均标明了该标准应当遵守,该市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该农用地膜均为当事人于2026年2月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留存有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涉案农用地膜除各1卷被扣押的备样外,其余已全部售出,未见销售记录。其中,抽检的规格为长度290m的农用地膜,采购数量为20卷,采购价为18元每卷,销售价为20元每卷,涉案货值为400元,销售了19卷,违法所得按38元计算;抽检的规格为长度750m的农用地膜,采购数量为10卷,采购价为45元每卷,销售价为60元每卷,涉案货值为600元,销售了9卷,违法所得按135元计算;上述农用地膜涉案货值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73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GB1373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第5.1.2表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从轻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上所述,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的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173元;3.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173元。

案例启示

经营者层面:农资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进货查验义务流于形式,未核验产品标准、质量证明文件,对农用地膜强制性国家标准认识不足,违规购进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

市场治理层面:部分农资商户法律标准知识欠缺,需加大普法宣传,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常态化开展农资专项整治,对不合格产品坚决查处、溯源倒查上游供货方,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农业生产,守护耕地环境与农业生产安全,防范劣质地膜造成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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