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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案

发布时间: 2026-08-14 15:38:04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某县烟草专卖局向该县市监局移交某商店涉嫌未依法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一案。现查明,该店20261月以后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开始销售卷烟,20262月被该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制品的数量和销售价格为:卷兰州(硬精品)、利群(新版)、好猫(细支长乐)、黄金叶(喜满堂)等共计12个品种2条卷烟。另经当事人供述,现场查获的卷烟是从其他地方的商店购买的,没有进货票据,尚未销售。按照《某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上述涉案卷烟货值总计237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未依法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给予当事人处以涉案货值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烟草属于国家法定专卖专营特殊商品,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准入制度,无证售烟不仅违反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扰乱卷烟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还容易滋生假烟流通、违规售烟等衍生问题,存在极大市场监管风险与法律风险。

经营者层面:法律意识淡薄、侥幸经营是违法主因。本次案件充分暴露了部分个体经营主体合规意识不足的突出问题。一是证照认知混淆,部分商户误认为取得营业执照即可销售卷烟,不了解卷烟零售属于特许经营,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二是存在侥幸心理,少数商户认为少量售卖、私下代售不会被查处,忽视无证售烟无金额门槛、无规模豁免的法律规定。三是逐利漠视红线,个别商户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回收卷烟进行售卖,既构成无证经营,又存在销售非法烟草制品的叠加违法风险,违法成本极高。

执法监管层面:需压实日常巡查、提升精准执法水平。该案反映出基层日常监管仍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日常排查仍有盲区,便利店、社区小店等小微业态隐蔽售烟行为多发,隐性、零散的无证经营行为不易及时发现。二是证据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无证售烟交易零散、台账不全,对交易记录、货值认定、违法所得核算提出更高取证要求。三是普法警示力度不足,部分商户长期处于“不知法、不懂法、敢违法”状态。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需坚持常态化巡查与精准排查相结合,聚焦校园周边、沿街小店等重点区域,严查无证经营、变相经营烟草行为。严格规范取证流程,做实交易记录、现场物证、询问笔录等证据链条,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边界,规范裁量尺度。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切实提升经营者守法自觉性。

市场治理层面:健全长效机制,构建共治监管格局。无证售烟问题时有发生,暴露出长效治理、协同监管仍有短板。一是要强化网格化常态监管,将无证烟草经营排查纳入日常网格化监管清单,建立小微商户动态台账,落实定期巡查、随机抽查、回头看机制,从源头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二是要深化部门协同共治,加强市场监管与烟草专卖部门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联合执法,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屡查屡犯、涉案金额较大的从严处置。三是要优化服务与信用监管,一方面简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流程,公开办证条件,引导商户合法持证经营;另一方面落实信用惩戒机制,对违法主体纳入信用监管,对轻微违法容错纠错,对严重违法从严约束,持续净化辖区卷烟经营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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