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5月,某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某中草泥膜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标有当归等字样的8个陶瓷罐,1个小石碾和2个分别标有红花果等字样的共计18种产品的木质九宫格。另外发现2袋泥膜粉,内装共计 21 小袋,包装上未见产品生产厂家、保质期、批号、备案或注册号。该局执法人员对上述2袋泥膜粉采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进行扣押。经查,该泥膜粉主要用来给顾客敷脸,均是当事人根据顾客皮肤情况使用已备案的化妆品某牌蛋白粉和黄粉自行调配的。当事人为2名顾客分别调配了15小袋泥膜粉,截至检查时已使用9袋,剩余21袋。发现的8个陶瓷罐,分别标有当归、珍珠粉、焕颜粉、清肌粉、面膜粉、黄粉、白茯苓、蛋白粉字样,1个小石碾和2个木质九宫格,分别放有红花果、苏木、紫苏梗、虎林、五花血藤、大甘草、玫瑰茄、茯苓、玫瑰花、海王星、黄芪、桂枝、珍珠、铁皮石斛、三棱、茉莉花、白茅根、栀子,九宫格表面放有2支灵芝。
另查明,用来配制的某牌蛋白粉和黄粉是从该品牌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购的,规格均为100g每袋,其中蛋白粉和黄粉进货价均为120元每袋,上述蛋白粉和黄粉已全部用于调配,使用的工具、包装袋截至检查时已全部使用完,未有剩余。上述涉案的2袋泥膜粉的销售价均为180元,平均每小袋销售12元,平均每小袋进货价为8元,涉案货值为360元,已使用9小袋,销售收入为108元,扣除合理必要支出72元,违法所得为36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给予当事人没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扣押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36元,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养生馆、泥膜馆、中医美容馆是自制化妆品高发领域,日常检查不能局限于店内查成品护肤品,重点核查分装设备与散装药粉,强化原料溯源管理。同时,该行业普遍存在法规认知盲区,需要定向普法,明确门店仅可使用正规备案成品化妆品,严禁现场调配。
形成上线下联动模式,线上依托12315、12345平台,鼓励群众举报相关行为,对举报线索快速核查处置,及时公示典型处罚案例,形成社会监督氛围。消费者也需警惕门店宣传,凡是无正规包装的面膜、草药膏,均需谨慎购买使用。
本案的处理,既体现了执法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管的高度重视,也警示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严格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良好秩序。
陕西省凤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05015211号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网站标识码:6103300005
地址: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 邮编:721700 电话:0917-4810632 传真:0917-4810632 E-mail:sxfxp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