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通报糕点经营店铺在制作过程中使用非食品级装饰物存在食品污染风险和食品安全隐患。该局对全县从事裱花蛋糕经营的店铺进行核查,发现6户裱花蛋糕加工经营者均不同程度使用纸质卡片、金属用品、塑料用品、绒毛用品、绢布用品和鲜花等非食品级装饰物装饰制作蛋糕,该局以涉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裱花蛋糕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加工裱花蛋糕立案,现场查封、扣押177类7838个非食品级装饰物。
经查,该类装饰物不属于食品相关产品,也不属于食品原料,属于工业产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不适用使用环节。该市监局认为涉案装饰物不属于食品原料,以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裱花蛋糕为由处罚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撤销对上述6家蛋糕店的立案。经请示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上述查封、扣押的非食品级裱花蛋糕全部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对6户裱花蛋糕加工经营者负责人进行集体执法约谈,要求经营者采用食品级隔离托(垫)或支撑物与食品之间形成有效阻隔层阻隔,避免非食品级装饰物直接接触食品,且使用的非食品级装饰物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规范加工经营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最开始认定违法事实时,该市监局认为裱花蛋糕的装饰品应为食品接触用品,经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类装饰物不属于食品相关产品,也不属于食品原料,属于工业产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禁止使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6家蛋糕店撤销立案,彰显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严谨与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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