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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足浴服务馆经营的化妆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发布时间: 2026-01-23 14:18:37

【基本案情】

2025年218日,某局执法人员对某足道服务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店吧台内地上发现2桶“亮吉COCO香芬洗发水”,其中1桶已拆封使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无该化妆品备案信息。经领导批准,现场采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从网上购进,无进货票据,且该化妆品是在店里服务时使用,不单独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亮吉COCO香芬洗发水”共购进2桶,进货价为22元/桶,涉案货值44元。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启示】

化妆品质量安全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是经营主体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在日常的自查自纠中要重点落实以下要求:1. 全面核查化妆品进货渠道,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索要并留存供货者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备案凭证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2. 建立规范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确保记录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严禁漏记、伪造记录;3. 严禁自行分装化妆品,所使用化妆品的标签必须符合规定,清晰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信息、使用期限、执行标准等内容;4. 定期开展库存化妆品清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标签残缺或来源不明的产品,杜绝不合格化妆品流入服务环节。此案也为我局后续开展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在后续工作中将持续加大对此类化妆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12315、12345投诉举报渠道,对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拒不改正、持续违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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