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超市检查时,通过微信小程序“条码追溯”查询,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中号购物袋上的商品识别代码已于2015年3月20日注销。当事人存在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购物袋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电子身份证”,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也是商品质量追溯的重要载体,更是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重要途径。经营者必须认识到,条码的使用需“一物一码、专属专用”,任何未经授权的冒用、盗用行为,都将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条码变更备案手续;条码有效期届满时,需按时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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