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氯吡脲实测值为0.08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2021)中规定氯吡脲的使用标准指标为≤0.05mg/kg,证明涉案猕猴桃中使用了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氯吡脲。当事人销售的猕猴桃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水果类产品,氯吡脲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能够促进植物细胞分裂,促进果实肥大,提高产量。涉案猕猴桃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从某蔬菜超市购进,共购进6.09kg,购进价为每斤6.67元,销售价为每斤8.8元,购进时索取了该超市的相关资质,并留存进货票据。截至抽检之日已全部售出。其涉案货值为107.18元,违法所得为107.18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决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经检验氯吡脲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国家信息公示网站中未查询到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系初次违法;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氯吡脲需经检验后才能知道,证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且进货票据信息符合法定要求,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商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积极开展整改。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种植者: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在日常种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和推荐用量,超量或超期使用会直接导致残留超标,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消费者:购买时可通过“看、闻”辅助判断(如异常膨大、无自然果香的瓜果蔬菜需谨慎),且食用前务必彻底清洗,虽无法完全去除残留,但能降低摄入风险。
监管部门:需强化对高风险农产品和常用生长调节剂的抽检频次,特别是消费者需求较高的品类,同时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溯源和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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