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当事人销售侵犯六年西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8-15 17:07:52

当事人销售侵犯六年西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局接到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关于当事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检察意见书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依据检察意见书内容,该局展开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1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购买10万余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六年西凤酒其中300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六年西凤酒自用,其余9千余元西凤酒每箱加价100-120元销售给他,销售金额为11.8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元在审查起诉期间,当事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侵犯六年西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退缴非法所得积极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所述,符合轻处罚条件罚款20000元。

案例启示

对经营者的启示:增强法律意识与合规经营理念,经营者要明确“明知或应知是侵权商品仍销售”需承担法律责任,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要供货商资质及商品合法来源证明。规范采购流程,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知识,避免因疏忽或侥幸心理销售侵权商品。

对消费者的启示:提高辨别能力与维权意识,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标、专利等标识,选择正规渠道消费;发现侵权商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好自身及社会公共利益。

陕西省凤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05015211号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网站标识码:6103300005

地址: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 邮编:721700 电话:0917-4810632 传真:0917-4810632 E-mail:sxfxpb@163.com

凤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