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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作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7-17 14:58:14

基本案情

202414日,某县执法人员在小香饼屋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其操作间操作台上放着100袋品名为“营养餐包”的预包装食品,产品包装标注:营养餐包;加工方式:热加工。该产品的真实属性为桃酥饼干,但品名无法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生产经营糕点。执法人员扣押品名为“营养餐包”的预包装食品是2024年1月4日早晨生产的,共生产100袋,成本价为2.8元每袋,销售价是3元每袋,上述食品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食品货值为300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票据、生产加工销售台账等证据材料。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查询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故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扣押的100袋“营养餐包”;2.免于罚款。同时,教育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案情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签应在食品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签必须真实反映产品成分、营养信息及生产信息。食品标签一旦存在虚假或误导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面临一定处罚,还可能影响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标签审核机制,确保每一项法定要素准确无误,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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