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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发布时间: 2025-06-18 10:35:55

某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社区殡仪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规收取水电费的行为。社区殡仪服务站为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举办,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属于公益性事业,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当事人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在收取场地租用费时,同时按电费1元每度和水费20元每次收取了部分丧属的水、电费,该收费项目中已包含水、电费用不符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属于重复收取费用。县市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已退还多收价款2170元,不能退还的297.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罚款2467.3元;罚没款合计:2764.6元。

案例启示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会扰乱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可通过“技术赋能+社会共治”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企业应强化合规管理,建立收费项目清单,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消费者也需提升维权意识,保留消费凭证,学会利用监督举报平台,通过多方发力,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治市监·护航民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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