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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 2025-05-23 11:23:20

基本案情

*年*月*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母婴生活馆检查时,发现该店3双童鞋标注注册商标“BOBMQ”与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BOBDOG”注册商标非常相似。经调查标注注册商标为“BOBMQ”的童鞋,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从**新贝斯特批发商店购进。生产厂家为玉山县欧浦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童鞋标注BOBMQ”注册商标与“BOBDOG”注册商标从字母组成上高度相似,读音上一致,导致相关公众将两者混淆。

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和第十九条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的规定。

结合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2618941号“BOBM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276555号),认定玉山县欧浦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BOBMQ”注册商标与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BOBDOG”构成近似商标,对“BOBMQ”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京73行初1234号驳回了“BOBMQ”商标持有者的上诉请求,确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2618941号“BOBM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276555号)的裁决认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注册商标为BOBMQ童鞋侵犯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巴布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能说清楚来源;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对扣押的3双标注注册商标为BOBMQ童鞋予以没收,免于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

警示教育意义:商标侵权的行为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商标侵权案对于双方都有教育意义。对注册商标方具有保护意义,他们通过案例获取收益、保护自己的权益;侵权方会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商标侵权案例能够警示潜在的侵权者,从而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案例,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商标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视,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规范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保障了公平交易,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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