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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发布时间: 2025-02-20 11:13:21

案情简介

2024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某车行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经调查,该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和鞍座长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针对该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该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4.1条第一款第a项、第e项、b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按照规定开展整改、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时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案例启示

电动自行车作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任何形式的非法改装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消费环境。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购置无正规经营场所、整车及蓄电池等关键附件结构性能与随车产品合格证不符、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共同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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