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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发布时间: 2025-01-22 15:04:13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某县某药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创口贴已超过有效期。创口贴的用途贴在伤口上,对真皮浅层及其以上浅表性小创伤、擦伤等破损伤口提供愈合环境系医疗器械。该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给予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医疗器械过期后未进行售卖,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调查。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第条第()款“符合《规则》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没收扣押的物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相应的罚款。

案例启示

本案中的药店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和漏洞,未及时发现经营的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从而受到行政处罚。通过本案提醒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有效期内,并定期进行自查,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创口贴是我们很多家庭的常备医疗器械。消费者在购买时,往往会忽视它的保质期,通过这个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医疗器械产品时,要认真检查有效期等信息,同时保留购买单据及实物证据。

本案的处理,既体现了执法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管的高度重视,也警示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严格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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