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建筑业、公用事业、物业市场、勘察设计等行业管理,拟订相关制度规划和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运营及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拟订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贯彻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和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统筹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职责。指导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节能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八)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和重点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县城路灯管理和县城规划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十)负责供热、燃气等公用设施的行业管理,做好项目建设、维护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工作。
(十一)依据县政府授权,负责有关城市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招标出让等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县城建成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负责县城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参与县城规划区占道停车场点(包括行车道、人行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景观、雕塑、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创建达标指导工作;负责县城建筑、生活垃圾管理、处置。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筹集和管理城建资金;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城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负责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国有资产管理。
(十五)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主要包括: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六)行使辖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执法职能。
(十七)行使辖区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乱摆摊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执法职能。
(十八)行使辖区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执法职能。
(十九)行使辖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执法职能。
(二十)行使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等执法职能。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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