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办字〔2024〕6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中共凤县社会组织委员会、中共凤县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和“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三条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和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和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和退役军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以及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拟订全县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县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标准,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五)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县殡葬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推进殡葬改革。承办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八)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十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十六)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十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陵园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国防、热爱部队、崇尚军人、敬重英雄的社会氛围。
(十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凤县行政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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