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和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辖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查处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辖区拍卖、经纪活动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质量技术食品药品、价格投诉、申诉、举报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上市后风险管理。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负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促进全县知识产权运用。负责组织指导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
(八)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九)承担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依法对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承担辖区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和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监管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一)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县级推荐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查处辖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食品、食盐、药品、价格等违法行为。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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