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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4-04-24 15:23:01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组织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促进产业发展,推进相关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三)组织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工作。

(四)制定广播电视宣传、文化艺术创作、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优秀新闻稿件及各类文化艺术、广电作品的创作、评选和推荐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管理文化艺术社会团体,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弘扬地方特色文化,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扶持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化艺术精品。

(六)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传承普及和挖掘整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依法行政管理工作,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按照权限负责非法经营网吧、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八)负责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九)负责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全县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发射、节目传送、节目监测设施的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工作;负责对广播电视设备经营市场进行监管。

(十一)负责全县各级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的监管,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二)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监督检查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贯彻落实。

(十三)负责全县文物、旅游行政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文物、旅游法规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服务质量,规范行业市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旅游犯罪案件。

(十四)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促销和重大旅

游节庆活动;组织指导主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合理利用文

物、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产业化发展。

(十五)组织全县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与评比,协调管理假日旅游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县旅游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上报全县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文物、旅游从业人员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文物、旅游行业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资格认定。

(十八)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申报和管理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文物考古、发掘、保护与抢救工作;起草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九)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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