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 类
签发人:邢炳林
凤交函〔2024〕51号
凤县交通运输局
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号建议的
复 函
高红卫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恢复红唐双公路边路灯的建议”(第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红唐双公路施工期间,因施工单位未按正常程序迁改公路沿线路灯设备,致使陈家湾至兴隆场段公路沿线照明路灯不同程度受损,无法正常使用。为此,我局已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及时予以迁改、维修和恢复,确保沿线照明路灯正常使用。同时与兴隆场村共同协商了具体恢复措施:一是对施工路段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的路灯全部迁移至水沟外侧适当位置,保证道路通行安全和路灯的正常使用。二是对已损坏的路灯设施按规范要求进行维修调试,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三是对已经损毁不能维修使用的路灯设施,按不低于原标准功能和安全要求予以更新。四是在迁改、维修和更新路灯设备时,及时与兴隆场村联系沟通,征求意见,确保年内完成路灯修复工作。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凤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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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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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31日印发 |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凤县交通运输局 阮绪平 联系电话:0917-476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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