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 类
签发人:张 毅
凤住建函〔2025〕23号
常元坤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延长供暖期建议的提案”(第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24〕8号),第二十二条“本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我县已根据气温情况灵活调整集中供热时间。比如,2022年至2023年度供暖季前后气温偏低,我县提前至2022年11月10日供热,延期停热至次年3月20日24时,该采暖季供暖期为130天。
今后,我们将会继续关注供暖前及临近停热期的天气情况,如遇异常低温天气,将提前向县政府提出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建议,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感谢您对我们供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8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涛
联系电话:0917-48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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