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解读】:《凤县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卫亚兵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制定了《凤县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二、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含义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三、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2.实事求是;3.客观公正。
四、问责对象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镇党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
五、问责主体
1.县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范围分别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2.对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党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事前问责,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六、问责情形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事前问责情形有以下7项:
1.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导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或未查出重大事故隐患但经上级党委和政府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派出的督导暗访组、执法检查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出的;
3.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对其下达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
4.未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挂牌督办隐患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6.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
7.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二)对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党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视情况给予警告约谈、责令书面检查等事前问责情形有以下6项:
1.未按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的;
2.对国务院和我省、我市、我县县委和县政府、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部门挂牌督办或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3.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要求:履行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或定期研究部署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
4.未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导致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出现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或检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但经上级党委和政府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派出的督导暗访组、执法检查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出的;
5.连续两年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排名全县末位的;
6.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节较轻的。
(三)对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党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有以下3项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责任追究:
1.被市级及以上单位和领导书面通报批评、批示批评的;
2.阻碍、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
3.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或按照《凤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应被“一票否决”的;
(四)对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党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有以下5项的视情给予警示约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发现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或导致未按照要求时限完成治理的;
5.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党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领导干部有以下5项的,可以免予问责:
1.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主动担当作为出现的失误错误,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政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
4.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问责方式
1.责令限期整改;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责令书面检查;4.约谈、诫勉、警示;5.处分、通报;6.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八、问责程序
问责程序有三项:
1.启动调查: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各镇党委和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问责情形线索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问责情形线索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2.开展调查:启动调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作出问责决定:依据调查情况,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作出问责决定。
4.移交追责情形有以下3项:
1.超越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问责权限的,移交有责任追究权限的问责决定机关处理;
2.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是否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县应急管理局就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广泛征求了全县9个镇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后,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县司法局对该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无重大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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