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30016012479D/2014-00005 | |
发布机构: 凤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12-16 |
名 称: 凤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凤政发〔2014〕44号 |
图解: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凤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党政机关,县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须经县政府同意。机关事业单位确需聘用短期临时人员,由用人单位聘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条 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成立凤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计划进行讨论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招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经济、刑事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学历。
年龄要求:除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本县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内容应包括聘用人员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由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
(三)用人单位负责应聘人员报名及资格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被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五)对初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须进行体检,体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六)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须提交县政府审批;
(七)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确属紧缺人才的,须经县政府批准才能聘用。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没能享受养老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临时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合同期限为1-5年。首次聘用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对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为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须经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与临时聘用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内填报《凤县机关事业单位续聘编外人员申请表》,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招录的临时工作人员,从招录当年起,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从次年的元月1日起每月增加50元。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纳入管理的临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报批程序。属财政承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呈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县财政局发放。属于单位负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报人社局审批,单位自行发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相关保险,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不能在涉密岗位工作,不能代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加强临时聘用人员学习教育。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每年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考核结果须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增加工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凡合同期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县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上月考勤情况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作为工资发放和扣缴各种社会保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各种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聘用单位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由凤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管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临时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在归还聘用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县财政统发工资的临时聘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从2015年1月1日起,凡经县政府同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招录临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本按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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