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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8-12 08:04:12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县政府领导及其分工;

2、县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县政府文件;

6、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则;

7、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8、县政府人事任免;

9、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10、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5、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

16、《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按年度进行更新和调整。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县政府信息通过凤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xfx.gov.cn/)、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凤县发布”微博、微信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县档案局(办公地址为:凤县双石铺镇西庄村)作为查询、利用县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县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行政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凤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选择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后进行填写。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4.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进行验证,核实无误后进入办理程序。

5.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部门应对证件复印留底;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按照受理部门提供的方式及时进行验证核实。

6.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7.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拒绝受理。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答复的事项,申请人可到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申请,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地址:凤县新建路市民中心A座10楼1010室

联系电话:0917-4810632

受理申请的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宝鸡市凤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收)

邮寄地址:凤县新建路市民中心A座10楼1010室

邮政编码:721700

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传真:0917-4810632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凤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准确、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凤县新建路市民中心A座10楼1010室

联系电话:0917-4810632;

传真号码:0917-4810632;

邮政编码:721700。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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