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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1 08:36:11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降低全县工贸企业突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防止灾情和事态进一步扩大,并最大限度减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各方面损失,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响应工作,提高我县处置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宝鸡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充分依靠和发挥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凤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的工贸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在凤县辖区范围内的一般(IV)级以上工贸事故。

1.5应急预案体系及衔接

《凤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工贸应急预案》)是全县工贸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本县工贸事故应急救援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其他镇人民政府、部门的矿山事故预案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在凤县安委会领导下成立凤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凤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主管安全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以下简称当地)镇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人社局、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国网凤县供电公司、镇人民政府及工贸企业等。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及七个专业工作组,即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综合保障组、技术支持组、善后处置组,各个部门按照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制定凤县安委会应对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关于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落实凤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凤县较大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凤县新闻媒体对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及抢险救援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协助处置对新闻媒体的求助、投诉和举报;负责抢险救援宣传报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负责接收、处置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及抢险情况;接收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并负责督办落实;组织协调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和方案;协调相关行业指导的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有毒有害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迅速控制危害源,协助卫生部门封锁现场,组织搜救伤员;直接处理事故现场,协调或抢救接触者、中毒者脱离接触,处理泄漏物;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的布控、保卫及刑事案件的调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凤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活动:迅速控制危害源,协助卫生部门封锁现场,组织搜救伤员;直接处理事故现场,协调或抢救遇险者脱离险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协助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行抢险救灾;负责为地质灾害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抢险方案;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监局:负责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上级部门对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危害源的控制;对有毒有害类工贸的性质及危害进行鉴定;做好废弃工贸的处置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检测鉴定因泄露流入或渗入农田、土壤、地下水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现场处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卫健局:组织医疗救护队对事故现场受害人员进行救护;确定医疗卫生应急抢救队伍和装备,调动药品、医疗器材,并将详细情况进行备案;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社局:配合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灾难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妥善安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民政局:组织管理社会志愿救助力量,统计、登记、上报捐助的物资,按照指令统一调配,应急响应结束,进行公示;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抢险人员交通保障工作,应急物资和设备运输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网凤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供电,快速恢复受损供电设备,保证应急响应的顺利进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政府:及时报告辖区内事故信息,服从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先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保障事故现场水、电、通信畅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和善后工作;核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协调处理费用补偿;协调解决现场抢险救援人员的饮食和装备;完成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编制、修订本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演练台帐;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提供准确信息,如实记录和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展开事故自救,控制事故蔓延,降低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杜绝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服从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引导外来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如实汇报事故经过起因,提供本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相关图纸资料,参与应急方案的确定;主动调集本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资源,承担应急向导和应急条件创造任务;协助善后小组做好遇难职工家属的情绪稳定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平稳有序,最大限度的保证应急和善后所需资金。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反映各类相关信息,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负责本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责任;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2.4.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对本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工作;研判凤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2现场指挥部

凤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在现场总指挥到达之前,由事发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机构负责人担任临时现场总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现场总指挥到达后移交指挥权,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现场救援力量全力做好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消除危险源,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估,确定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4.3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主要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救援作业,包括工贸行业发生大型火灾、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伤害类型。(由凤县应急救援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及生产经营事故单位人员等组成。)

2.警戒疏散组

主要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组织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在安全区域外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等。(由凤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属地派出所、交通局及生产经营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

3.医疗救护组

主要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伤害或中毒特点对伤员实施紧急抢救。(由县卫健局牵头,120急救中心、凤县各医疗卫生机构、生产经营事故单位具备相应医疗急救能力的人员组成。)

4.新闻发布组

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期间的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包括接待媒体采访、对外信息发布、舆情监测、舆论引导等内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

5.综合保障组

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包括物资、经费、交通和通讯等保障内容。包括救援物资的协调供给、救援设备的协调和调用、救援车辆的安排和调用、应急人员生活后勤保障和政府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由县财政局、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6.技术支持组

主要负责对现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提供事故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难点、事故区域设备设施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组织专家参与救援和提供技术指导;县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负责协调环境监测、依法监督污染物处理等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生产经营单位技术工程师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7.善后处置组

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恢复工作。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慰问安抚、保险赔付、生产恢复等工作。(由县政府牵头,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人社局、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5专家咨询组

应急管理局已建立工贸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库,凤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实际应急处置需要,召集抽调工贸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专家组职责:参加凤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会议;对应急准备工作、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事件影响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参与事故调查,提供专家意见。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和各工贸企业,要建立完善工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风险监测技术手段,定期排查安全隐患,结合日常监测、常规巡查、隐患排查等手段,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信息和动态。对监测到的数据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后,对可能引发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工贸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Ⅰ级):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工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测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工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测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工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测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工贸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Ⅲ级、Ⅳ级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Ⅰ级、Ⅱ级的警报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发布。需要面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县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可能发生的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做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知识宣传;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工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的级别;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8.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10.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工贸生产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经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监测

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工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时掌握生产活动场所的信息和动态。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其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1.2信息报告机制

1. 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信息首先进行核实研判,根据现场事态和危险性等级决定上报;

3.应急指挥部应与凤县应急(服务)联动指挥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

1.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及相关单位接到报告或指令后,要依据相关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掌握的相关信息迅速向应急管理局报告或反馈。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局要立即核实情况,1小时内电话报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方信息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通报各相关单位,为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2先期处置

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调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事故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4.3应急响应

对于需要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的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经总指挥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凤县应急指挥部审议决定。

4.3.1预案启动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凤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由总指挥指派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或专项指,现场总指挥由凤县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担任,负责事故的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按照规定信息上报,在上级启动预案并到达救援现场,移交指挥。在上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参与组织指挥与处置工作,指导现场抢险救灾应急工作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一般事故(Ⅳ级):由事故单位上报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启动相应的综合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各项应急处置行动。

4.3.2基本响应

当确认生产安全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凤县政府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救人优先、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应对”的要求,成立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力量开展先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减灾和救灾工作。

4.3.3扩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波及到凤县大部分地区,或超出凤县政府自身控制能力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长指示,报请上级政府。接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令后,凤县所有部门必须全力做好配合,利用全区一切资源,配合上级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4.4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次生或衍生事故隐患等危险因素消除,并无继发可能,遇险人员全部获救,经现场监测和专家组的论证、评估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5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确定新闻发言人,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对于事态较为复杂的,可在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分阶段发布。信息发布工作可通过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形式,主动、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受灾人员补偿、受害人员及家属的赔偿、法律援助等。

5.2事件调查

应急指挥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本级调查组,查清事件经过、事件原因和事件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3评估总结

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总结,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一般不超过60天。有情况特殊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的(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建立完善全县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县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通讯由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及时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机构及时通讯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县应急管理局应将辖内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通信联络方式备案。

6.2  救援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应掌握和了解县辖区内所有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并实现资源共享。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以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及县境内各工贸企业等为主要应急救援力量为主,并可根据需要调配。

6.3  应急队伍保障

辖区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建立完善以县消防救援大队、辖区内国有工贸生产经营单位为骨干的应急队伍调配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县政府相关预案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急救医疗救护资源的信息汇总,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资源信息。并监督医疗救护机构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护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

6.6  治安保障

启动预案后,县公安局应当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人群、重要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群众。其他有关部门和属地镇政府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

辖内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掌握所属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8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县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负责本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和经费的落实。

6.9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6.10 科技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县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提供相关帮助。 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面临的重大问题,组织应用先进的处置技术和装备。

6.11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政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群众的衣、食、住宿、就医等基本保障。

6.12  其他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影响的特殊需求制定相应的临时保障方案。

7  预案管理

7.1宣传教育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进行宣传、学习。各工贸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示生产作业现场的危险源及编制简明的风险控制手册等方式来宣传应急常识,加强生产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急知识的普及工作。

7.2培训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面向本系统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人员,以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信息报送、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各类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

7.3应急演练

本预案应实时的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方案评审意见、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

7.4预案修订及备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在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1.出色完成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功或有效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使事故损失明显降低或减少的;

3.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工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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