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6-11 10:49:07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经核算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范围     

因火灾、爆炸、溺水、触电、矿难、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立即进行医学急救、抢救)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2.支出型救助范围

因自负医疗费(负担费用)、因学(就读中专、高职、普通高中、大专以及本科学历层次的学费和生活费)、因残(残疾人康复理疗和辅助器具配备)等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个人)。

二、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的对象是指因火灾、爆炸、溺水、触电、矿难、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因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需立即进行医学急救、抢救)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第一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的类别和标准

(一)火灾

1.因火灾未造成家庭房屋或处所(住人的房间,商铺、门面房除外,下同)损毁,仅房内生活必需的财产受到损失,价值在5000元(含)以上(不计算现金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2.因火灾造成家庭房屋损毁且需修复,或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5—7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3.因火灾造成家庭房屋发生倒塌等情形且需重建,或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致残,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8—10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4.因火灾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死亡,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1—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二)因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遭受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情形,急需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抢救、急救的。

1.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未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2.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受伤且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5—7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3.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致残的,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8—10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4.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死亡的,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1—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

第二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和规定

(一)因病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时,不再进行收入核算和经济状况核对。

2.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住院自负医疗费、因残费用:

(1)自负医疗费、因残费用在1000元以内(不含1000元)不予救助。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内的,按个人自负金额的3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足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救助。(2)自负医疗费、因残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内的,按个人自负金额的40%给予临时救助。(3)自负医疗费、因残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个人自负金额的50%给予临时救助。

(二)一般人群救助标准

1.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60%(含)-70%(不含)之间,按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20%给予临时救助。2.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70%(含)-80%(不含)之间,按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30%给予临时救助。3.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80%(含)-90%(不含)之间,按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40%给予临时救助。4.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90%(含)-100%(不含)之间,按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50%给予临时救助。5.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在家庭可支配收入100%及以上的,按申请事由的支出总额60%给予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二)因学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学负担费用: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以及职业高中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缴费凭证等原件照片,均按照缴纳学费(含生活费)的30%给予临时救助(每年度救助一次,每名学生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内一事一救。确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法帮扶和自救的申请人,由镇(街)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后,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研究同意,方可再次进行临时救助,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事由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的除外)。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在提出救助申请时,有义务提供所遭遇困难的票证和其他书面或电子佐证资料。同一事由,申请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但不得重复申请,重复申请的不予救助。(二)以家庭为申请对象的,救助人数以该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为准,具体参照《宝鸡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宝民发〔2022〕23号)执行。(三)线下申请时应出具《临时救助申请书》(附件1)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线上申请时应提交《临时救助申请书》(附件1)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清晰原件照片。

(四)其他临时救助类别和标准

(一)刑满释放人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宝司发〔2017〕24号)文件精神,刑满释放人员暂时未就业且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为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缓解其生活困难,促进其融入社会。已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不再适用本条政策。(二)因灾救助后基本生活发生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在应急部门实施灾害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三)未参保失业农民工。对未参加失业保险或失业保险无法覆盖,失业后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常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为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合计发放。(四)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老年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60岁以上老年人,因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老年人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可凭起诉书和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事由为起诉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岁以上老年人(符合特困认定条件),在申请特困供养期间,基本生活确实困难的,可凭《特困申请表》申请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只核对老年人经济状况。(五)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发生困难。1.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在确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期间,可凭《申请书》申请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2.已成年的孤儿,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自年满18周岁且停发孤儿待遇当月起,至确认为特困供养对象期间,其基本生活由临时救助予以保障,救助标准为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机构)领取。

(四)急难性救助申请

1.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急难发生地镇(街)或直接向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亦可由其他单位(组织)或他人向上述受理机构代为提出申请。2.在线上或线下申请时,因发生火灾申请的需提供火灾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有人员受伤的均需提供伤情照片(不少于3张);有人员致残的均需提供《残疾证》原件照片;有人员死亡的均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五)支出型救助的申请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如实填写《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有义务积极配合经济状况调查。2.因自负医药费支出较大,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结算单和门诊特慢病结算单的原件(均含照片),各项报销、扣减费用均应提交票据复印件或照片各一张。3.因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支出较大,申请时需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缴费票据凭证等原件或照片。4.支出型救助对象提供的困难事由相关佐证资料时效期向前延伸12个月(自首次提出申请当月起计算)。

 

 

 

凤县民政局宣


陕西省凤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凤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

陕ICP备05015211号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网站标识码:6103300005

地址: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 邮编:721700 电话:0917-4810632 传真:0917-4810632 E-mail:sxfxpb@163.com

凤县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917-4762707

凤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