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某县市监局收到省市局转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批办单,内附对该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单个药量:0.05g报告编号:TXZJ/20241124004)文红全红炮(爆竹类)产品《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部件项目中的引燃装置-引火线检验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县局当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予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是从某县某出口花炮厂购进,共计60箱,进货价为每箱80元,销售价为每箱172元。截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爆竹38箱,剩余22箱。该批次爆竹涉案货值10320元,违法所得3496元。
法律依据
该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按照规定开展整改,积极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时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县市监局最终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涉案货值0.5倍罚款的处罚。
案例启示
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由于制作工艺粗糙、质量不可靠,燃放时极易引发火灾,特别是在居民区、林区等易燃物较多的地方,火灾风险更高,对人身伤害也是不可估量的。燃放非法劣质烟花爆竹时,由于其爆炸力不稳定,可能导致燃放者或旁观者受伤,甚至造成残疾或死亡。劣质烟花爆竹不仅危害环境、威胁公共安全,还可能触犯刑法,因此经销商应构建“资质-采购-质检-销售-追溯”全链条风控体系,要重点关注:1、资质合规:确保经营许可有效,采购渠道合法;2、质量保障:强化进货检验,留存检测报告;3、风险预案:建立产品召回机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4、法律学习:定期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更新。
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仔细观察产品标识,查看产品合格证等重点信息;同时要索取购物票据,保存好支付凭证。如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向商家沟通协商处理,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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