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店的桑葚进行抽样,委托X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为0.0883g/kg,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值0.0271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2014)中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糖精钠均不含水果类,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14日,某市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6月20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桑葚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0盒,进购价为每盒7元,售价均为9元。截止抽检之日已全部售出。其涉案货值为18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糖精钠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处理决定: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且进货票据信息符合法定要求,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桑葚中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糖精钠需要经检验才能知道,证明其进货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桑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至检查时该抽检批次的桑葚已售完,售出的该批桑葚未接到顾客投诉也无法追回,故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给予当事人免予罚款。
案情启示:提醒食品经营者进货时,一定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产地证明等。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一定要仔细观察外观是否新鲜、有无腐败变质,闻闻是否有异味;同时要索取购物小票或电子支付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12315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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