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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食盐案说食盐管理

发布时间: 2023-10-30 16:29:43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7日,*局执法人员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书在其店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当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1月9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企业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长期向辖区内5家商店批发食盐。另查明该企业的食盐是从*县国达盐业经营中心进购,共进购1200袋康圣晶精制盐(中盐),截至检查之日已经批发500袋,每袋食盐进货价为0.9元每袋,销售价1.125元每袋;上述食盐涉案货值为1350元,违法所得为562.5元。

法律依据及处理:

该企业从食盐获证企业购进了食盐,它只能销售给食盐终端客户,但他却销售给其他食盐中间商(5家商店),商店再次加价销售,该企业的行为就构成无证经营行为。该企业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除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批发销售的食盐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来源合法,符合从轻处罚条件,遂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启示我们:我国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是一照两证(营业执照、批发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经过许可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就是违法的无证经营行为。这就告诫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要想从事食盐批发或零售业务,就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同时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到有资质的正规商店采购食盐。

(撰稿:王慧萍  审核:付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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