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可比克原滋味薯片15袋、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20桶、浩客人家暖萌熊仔迷你形状饼干30袋均没有明码标价。经查明,**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一个月前向当事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至*年*月*日现场检查时,该商店货架上摆放的商品仍未明码标价,**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经营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商店未按规定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店第一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检查时,该商店仍未按规定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最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情启示:
经营者未按规定对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随意溢价销售提供了违法空间。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可以减少交易的时间成本,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同时也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明码标价有利于构建公平的交易环境,稳定正常市场交易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氛围。提醒商品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一定要做到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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