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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公布宝鸡市2023年秋季中小学校及普通高校收费

发布时间: 2023-08-29 16:30:52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宝鸡市2023年秋季中小学校及

普通高校收费公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陕西省2023年秋季中小学校及普通高校收费的通告》(陕发改价格〔2023〕1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3年秋季中小学校及普通高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县区相关部门及市属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对违规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宝鸡市2023年秋季中小学校及普通高校收费一览表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1、小学、初中

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伙食费


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宝市价费发〔2011〕28号。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各县(凤翔区)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5元/课时·生。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教〔2020〕25号,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宝发改收费发〔2020〕797号。

服务性收费


①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宝市价费发〔2011〕28号。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②伙食费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市区(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元/课时·生。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教〔2020〕25号,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宝发改收费发〔2020〕797号。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2、普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宝市价费发〔2011〕28号。


(2)代收费





①课本费


按政府定价收取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宝市价费发〔2011〕28号。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元/生学年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宝市价费发〔2011〕28号。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元/生次

11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陕价服函〔2018〕164号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伙食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宝市价费发〔2011〕28号。


中小学课后服务费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陕教〔2020〕25号,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宝发改收费发〔2020〕797号。


3、职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  费

元/生学期

文科700

理科90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陕价服发〔2018〕13号,

宝市价费发〔2011〕28号,

宝市价费发〔2018〕31号。

减免学费按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2)代收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宝市价费发〔2011〕28号。


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元/生次

11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陕价服函〔2018〕164号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伙食费


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宝市价费发〔2011〕28号。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元/生学期

实行属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国务院 国发〔2015〕67号

省政府   陕政发〔2016〕28号,

陕政发〔2018〕2号,

宝政发〔2018〕44号,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市市场监管局

宝发改收费发〔2020〕185号。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1、研究生学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4〕68号

   专业学位的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艺术类专业研究生(不分硕士、博士)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0000元。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招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可上浮10%。

(1)全日制

①学术学位最高标准

元/生学年

硕士8000,博士10000。

②专业学位最高标准

元/生学年

一般专业:

硕士12000,

博士15000。

(2)非全日制

元/生学年

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确定。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2、全日制本科生学费(2021级及以后学年入学学生)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中:哲学专业(专业代码:010101)、历史学专业(专业代码:060101)、考古学专业(专业代码:060103)4250元/生·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专业代码:070101)、物理学专业(专业代码:070201)、化学专业(专业代码:070301)5250元/生·学年。

(1)学年制

①文科类专业

元/生学年

5000

②理工类专业

元/生学年

6000

③医学类专业

元/生学年

6500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艺术类专业

理论类

元/生学年

11000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艺术理论类包括: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舞蹈教育、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戏剧教育、美术学、书法学、艺术设计学、艺术与科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艺术实践类包括: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流行音乐、音乐治疗、流行舞蹈、表演、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

影视摄影与制作、影视

技术、绘画、雕塑、摄

影、中国画、实验艺术、

跨媒体艺术、文物保护

与修复、漫画、视觉传

达设计、环境设计、产

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

计、公共艺术、工艺美

术、数字媒体艺术、

陶瓷艺术设计、新媒体

艺术、包装设计。                                       西安音乐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的艺术理论类15000元/生·学年,实践类18000元/生·学年。

实践类

元/生学年

14000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部分学校相关专业

元/生学年

学费可在上述相同专业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7%-10%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普通本科按照双一流整校全专业最高上浮10%;博士授权点学校按照不超过本校开设专业数的50%比例最高上浮8%,高校在比例内提出具体专业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除双一流”“博士授权点高校外,纳入国家双万计划专业目录的专业最高上浮7%。以上各项上浮就高、不累计。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专业是否上浮和上浮比例。六个基础专业(哲学、历史学、考古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不再上浮。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2)示范性软件学院学生学费



①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元/生学分

不超过400(总学分数不高于80学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陕价服发〔2016〕81号


②工程硕士学位学生

元/生学分

不超过1000(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3、全日制高职生学费(2021级及以后学年入学学生)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发改价格〔2021〕784号

双高计划高水平高职院校全专业、高水平专业群高职院校相关专业最高上浮10%。其中,高水平专业群高职院校具体上浮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1)一般专业

元/生学年

6500

(2)艺术专业

元/生学年

10000

(3)部分学校相关专业

元/生学年

学费可在上述相同专业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10% 。

(4)五年制高职

元/生学年

前三年参照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后两年按高职生学费标准执行。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0〕78号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4、住宿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服发〔2018〕13号

学生公寓根据基本建设、基础设施、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等条件分为三类,其收费标准按类确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学校在各类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分类及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最高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1)一类

元/生学年

1100、1200。

(2)二类

元/生学年

900、1000、1100。

(3)三类

元/生学年

500、650、800。

5、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班)学生收费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教资〔2006〕53号

成人高校学费标准未调整,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

(1)全脱产班学费

元/生学年

按2020级公办普通高校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2)半脱产班学费

元/生学年

按全脱产班学费的75%收取。

(3)住宿费

元/生学年

同普通高校相同标准。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6、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抄送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具体标准见各学校招生简章。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服发〔2015〕76号


说明:

1、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取消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2项考试考务费项目,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2、自2021年秋季学年起,我省调整了2021级及以后学年入学的公办普通高校本科生及高职生的学费标准,学费标准实行“新

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其他年级在校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

3、公办普通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教资〔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由学校按照非营利和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项目合并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4、在西安理工大学和西北大学试行的学分制收费,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两学校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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