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凤县弃石废渣利用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凤县弃石废渣利用处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新发展理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宝鸡市发改委等16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宝发改价格发〔2021〕400号)、《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宝市自然资函〔202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凤县是全国四大铅锌基地之一,县内矿山企业较多,矿业税收是我县主要财政收入。2019年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后,我县对位于秦岭海拔1500米以上的采矿权、探矿权逐步进行退出,先后退出采矿权38个,探矿权27个。目前全县留存矿山企业31家,探矿权29家,导致财政收入下滑严重。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矿渣,按照矿产资源管理和绿色矿山要求,废弃矿渣应做到综合利用。为实现“绿色振兴、追赶超越”总目标,加快绿色发展步伐,合理开发利用弃石废渣成为了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宝鸡市发改委等16个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宝发改价格发〔2021〕400号)、《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宝市自然资函〔2021〕67号)、《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情况通报》(宝发改发〔2021〕442号)等文件要求。砂石土属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和买卖。
三、处置办法
矿渣处置要采取切合实际、灵活多变的管理办法。按照凤县人民政府二〇二一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对全县矿渣进行测量登记造册。河口镇、坪坎镇、唐藏镇矿渣多为石灰岩,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因此优先对河口镇、坪坎镇、唐藏镇的矿渣测量登记造册评估;留凤关镇、双石铺镇矿渣多为千枚岩,无经济利用价值,暂时按照“两案”进行堆放治理,后期如有需要且条件允许再进行测量评估,按照评估价协议出让。企业加工本企业的矿渣对外销售的,依据评估价,协议出让,其余矿渣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采的砂石土,只能用于工程项目自身建设,不得私自进入流通领域自行销售。所采砂石土除项目自用以外,富余砂石土按照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评估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弃石废渣综合利用,以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逐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决定成立凤县弃石废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王 丽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 史晓辉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吴华平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张卫波 县发改局局长
朱宗让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 忠 县财政局局长
邢炳林 县交通局局长
张 斌 县林业局局长
任利军 县水利局局长
魏国琦 县审计局局长
王建平 双石铺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东 凤州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小科 留凤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潇宇 红花铺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俊林 河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邓振宇 平木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俊彦 坪坎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飞 唐藏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婷 黄牛铺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弃石废渣利用处置工作,按照弃石废渣评估价制定协议出让或拍卖底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交易。
五、任务分工
县发改局:负责及时发布产业指导目录,对全县利用砂石企业做好备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全力做好弃石废渣利用处置工作,为凤县两山银行(金山银山)发展积累经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弃石废渣按照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进行勘查、评估、登记、适时纳入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协议出让,增加县级财政收入,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公共资源处置工作经验;监督中标企业完成清运后对占用地块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前期评估工作,待交易形成做好财政收入入库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本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对未经批准私自外运砂石土的行为,配合县自然资源局严厉予以打击。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沿线矿产资源运输安全环境整治,对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运输行为进行查处,并配合协调清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外围关系。
县林业局:负责对弃石废渣清运后督促责任单位按照林地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覆土植绿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对弃石废渣清运后占用地块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加强执法监管,督促责任单位加大恢复治理力度。
县审计局:负责对弃石废渣评估造册、招标竞拍、财政收入入库等处置工作监督与审计。
各相关镇:负责加强辖区内日常巡查检查,做好弃石矿渣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严禁外运和加工。弃石矿渣交易后在运输和生产过程中做好协调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是凝聚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弃石废渣综合利用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及各镇严密配合,将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纳入单位年度总体工作统筹安排,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灵活处置。弃石废渣综合利用处置采取切合实际、灵活多变的方法,要深化细化开发弃石废渣的综合利用价值,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利用科研技术、创新管理等要素,积极探索、柔性引进开发资金,因地制宜,开展企地合作模式,变废为宝,为全县“绿色振兴、追赶超越”提供坚强的保障。
三是严格属地监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镇要认真开展打击乱采乱挖、以持有土地或林地手续非法取砂石土、以生态修复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等非法行为。对属地内开发项目、留存矿业权区域和退出的已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区域加强自查自纠,同时要加强巡逻,将各种非法开采、破坏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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