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类
签发人:朱宗让
凤自然资函〔2024〕92号
凤县自然资源局
对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73号提案的
复 函
吕晓萍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已建成投用林麝养殖圈舍用地手续的提案”(第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向您作一解释,您提到的未将林麝养殖纳入畜禽养殖目录范围内,是2021年1月13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畜资委办〔2021〕1号)文件明确的,并非2023年3月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
针对您提出的“对林麝养殖审批程序未规范之前及2000年至2020年已建成圈舍目前土地性质符合规定的补办建圈手续”的建议,2024年2月27日,凤县田长制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度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凤田长办发〔2024〕2号)文件中明确,对已经建设占用但未“上图入库”的圈舍,在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由各镇负责于6月底前依法依规补办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的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针对您提出的“2000年至2020年所建圈舍土地性质与建圈要求不符的有序通过盘活闲置合规圈舍等逐步解决。”的建议,闲置合规圈舍(如猪圈、牛圈、羊圈等)必须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符合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经镇政府审批,可以重新建圈;若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坚决禁止建圈。2023年3月7日,凤县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凤自然资发〔2023〕18号)文件中明确,畜禽养殖设施农业建设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废旧宅基地等进行建圈。
针对您提出的“加大养殖用地审批等方面政策宣传教育力度,相关行业部门加大用地情况监管,严防‘先建后批’‘批小建大’等问题再发生。”的建议,近年来,我们多次召开会议向各镇宣传设农用地审批相关政策,并在会上就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另外我局充分利用“二月二河口古庙会”“科技之春”“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活动通过展板进行宣传,且向广大市民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等资料。
关于加大用地情况监管,2024年2月27日凤县田长制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度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凤田长办发〔2024〕2号)文件已经明确,由各镇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审批、日常监管、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建设适用范围的核实、落实土地复垦责任。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各镇审批、监管等工作环节的指导力度,严防“先建后批”“批小建大”等问题发生。
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
凤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凤县自然资源局 张 斌
联系电话:4762643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凤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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