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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30016012479D/2012-00002
发布机构: 凤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2-07-18
名  称: 凤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凤政办发〔2012〕93号

凤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8-01 10:05:12

图解:凤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凤县工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县委、县政府凤发(2011)103、104、105号文件,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县工业发展的园区基础建设资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凤县税源企业及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凤县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凤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凤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凤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组成

第三条 凡在凤县境内开办的各类企业只要符合凤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均可申请和享受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县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园区建设资金、凤县税源企业及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凤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信局(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确定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凤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凤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确定凤县企业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与县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负责对县内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县境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牵头部门会同财政局建立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各牵头部门依据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凤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对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批确定的项目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牵头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县财政局和各牵头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县财政局和县工信局(中小企业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牵头部门每年对凤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凤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凤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pdf

     2、工业企业资金申请书主要内容。

      

                             

2:

工业企业资金申请书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

报送企业资金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项目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5、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7、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证明材料,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用于项目的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未完成工程投资的60%;

8、钢铁、石化、有色金属行业需有相应资质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

9、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0、企业上年度的完税证明;

11、工信局主管股室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

12、根据有关规定应随企业资金申请书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类企业探矿证、采矿证,经营许可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或医药、乳品类项目需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项目相关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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