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30016012479D/2011-00001 | |
发布机构: 凤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1-04-11 |
名 称: 凤县乡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凤政办发〔2011〕36号 |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统筹城乡步伐,完善乡镇配套设施建设,切实解决乡镇干部、职工及农村进城落户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精神和《凤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凤政发[2006]55号)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了切实做好乡镇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廉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是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负责协助、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二、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为砖混结构单元式套房,单户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水电功能配套设施齐全,完全达到入住标准,每户可配套煤棚建筑面积为8—15平方米。
三、配售配租原则及方式
(一)配售配租原则
乡镇廉租住房采取配售与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廉租住房的配售、配租按配售、配租对象年龄结构和残疾对象等实际情况划分楼层档次、组别,年龄大的住低层,年龄小的住高层,适当照顾残疾对象。配售、配租分档分组方案应按照规定进行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二)廉租住房配售方式
1、配售对象
凡乡镇(区)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县 “推进办”审批落户本乡镇的居民,均可申请配售廉租住房。
2、配售原则
自愿认购、有限产权
3、配售价格及楼层系数
廉租住房配售价格,经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县物价部门测算审定,以低于建设成本50%的价格配售。
配售廉租住房楼层系数(根据不同层数分别计算):
二层建筑为:一层1.00,二层1.00。
三层建筑为:一层1.00,二层1.03,三层0.97。
四层建筑为:一层1.00,二层1.04,三层1.05,四层0.92。
五层建筑为:一层1.01,二层1.02,三层1.06,四层1.04,五层0.89。
六层建筑为:一层1.02,二层1.04,三层1.08,四层1.06,五层1.00,六层0.86。
4、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清(含总房价的2%公共部分维修资金)购房款。
(三)廉租住房配租方式
1、配租对象
凡乡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县“推进办”审批落户的本乡镇居民,均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2、配租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
3、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及楼层系数
面积计算、租金标准统一执行我县廉租住房现行标准。
(1)面积计算:
套房以套内面积计算,配套煤棚以使用面积计算。
(2)租金标准:
套房:1.50元/平方米。
配套煤棚:1.30元/平方米。
(3)配租楼层系数:
执行配售楼层系数标准。
四、产权性质和产权变更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产权性质
实行配租的廉租住房为完全产权的国有资产,各乡镇政府为本区域廉租住房国有资产代管单位,经营管理形式为租赁。
(二)配售廉租住房的产权性质
实行配售的廉租住房由政府以低于成本50%的价格将廉租住房配售给购买人,购买人拥有廉租住房的70%产权,政府拥有房屋的30%产权。
(三)配售廉租住房的产权变更
(1)配售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配售合同》的约定,交清房款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一次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属“有限产权”,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须注明“廉租住房”、“产权份额(%)”等字样。
(2)已购廉租住房居住满5年后(以第一次办证注记的日期为准)方可上市交易,交易后产权随之变更,即“完全产权”。交易时须先征得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3)购买人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成交(评估)价格,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交纳总房价款30%的政府补贴款,同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及1%土地收益金后,方
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4)已购廉租住房办理继承手续时,若继承人是购买人的直系亲属,并自愿保持廉租住房的有限产权,可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继续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廉租住房”、“产权份额(%)”等字样,仍保持廉租住房的“有限产权”。若继承人自愿要求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须先按前款规定交纳政府补贴款、税费、土地收益金后方可办理继承手续,将房屋产权转换为“完全产权”,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5)已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或继承时,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和证件到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发给产权人或继承人《凤县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继承)审核表》,继承人或产权人及购买人持审核表和其它手续办理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不出示审核表的,房产交易及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和登记发证手续。
五、廉租住房资金管理:
各乡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统一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廉租住房配售、配租所得资金,由乡镇负责收缴,并将配售所得资金转入县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配租所得租金上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六、监督管理:
(一)廉租住房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仅限其家庭成员自住,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长期空租等。违者由乡镇责令限期退房,并取消其廉租住房配售、配租资格。
(二)购买人或租住人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配售配租资格的家庭,已入住的由乡镇管理单位责令限期退房,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入住阶段的租金,未入住的解除配售、配租合同。
(三)廉租住房配售、配租及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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