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30016012479D/2010-00003 | |
发布机构: 凤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0-05-17 |
名 称: 凤县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凤政发〔2010〕22号 |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宝政发〔2009〕51号和宝市劳社发〔2010〕2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围绕建设和谐富强新凤县,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依据“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选择、可持续”及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做到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居民能接受,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和范围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审批保障方案时符合保障条件的本村(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本意见实施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以及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在被征地居民保障范围。
三、保障形式
(三)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县财政设立“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做好“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并先期足额保障周转资金。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先预存后结转的办法,先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和“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存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后,“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每亩按不低于1万元结算,“财政补贴资金”按实际出让成交价的20%向市财政部门核算结转土地出让金,通过返还拨付后,由财政部门将财政补贴资金和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划入规定的账户,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到被征地居民。
四、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四)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时,负责在征收原有的补偿安置费用基础上,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20%(每亩不低于1万元)为标准增收“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作为被征地居民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补助资金。“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70%用于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30%作为调剂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论任何项目的征地(包括公益性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的落实。
(五)“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资金来源为每年土地出让收入的20%(含5%的风险储备金)和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以确保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需要。
(六)县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和待遇调整。
(七)建立征地社会保障预存金制度。在征地报批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每宗征地社会保障方案前,落实“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和财政补贴资金”(按每亩1万元预存“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按该地区基准地价的20%预存“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预存,征地后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预存金未落实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上报征收土地。
五、保障程序
(八)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宗土地征收前,负责制定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依据保障方案先期筹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和“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存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 “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填写《宝鸡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预存金落实情况审核表》,上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九)市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宝鸡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表》,凭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宝鸡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预存金落实情况审核表》到征地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劳动保障部门逐一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填报《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批表》,经县政府审核盖章后,随同保障方案上报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十)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上报征收土地,并在土地出让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出让成交价和规定比例向市财政部门核算结转“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核算结转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市财政部门出具“社会保障资金返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十一)市财政部门依据“申报表”,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70%部分拨付县“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划入新农保财政专户,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计入个人账户;将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划入新农保支出户“被征地居民科目”,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补助给个人(70%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按被保障对象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进行平均分配,被企业招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分配)。
(十二)市财政部门依据“申报表”,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县“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划入新农保财政专户,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记录,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筹集。以后每年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申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财政补贴资金划入规定的账户,保证被征地参保居民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位。
(十三)组织参保。
1、调查确认。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组织开展保障对象调查确认,调查确认的内容:在审批保障方案时符合保障条件的本组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花名册及各年龄段人数、在企业就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拟一次性参保缴费1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等,调查对象按不同类型建立花名册,由村委会确认盖章。确认后的保障对象名单由村委会组织公示10天后(按参加不同险种分类公示),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初审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进行初审后,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在《宝鸡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表》上签署意见。
3、制定保障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每宗征地面积和调查确认的保障对象情况,填报《宝鸡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研究初审后,填报《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批表》,与保障方案一并上报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4、参保登记。(1)企业招用人员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或本人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2)被征地居民(男年满16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不满50周岁)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10年缴费标准(含利息)一次性参保缴费10年后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参保人员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由村组统一组织进行参保登记和收缴养老保险费,并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转移后,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村组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收缴养老保险费。
以上参保人员“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申报(花名册由村组提供),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
六、缴费标准及待遇
(十四)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1、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拥有耕地在0.3亩以下的,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1)被征地居民被企业招工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再享受“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补助和财政补贴。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集体可根据经济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县财政按当年实际缴费金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先缴后补,补贴不超过15年。被征地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征地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从《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执行,不向前追补。同时享受“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补助。
(3)被征地居民(男年满16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不满50周岁)也可先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10年缴费标准一次性参保缴费10年(含利息)。参保时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集体全额缴纳,所需费用从个人所得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费中优先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其不足部分由个人负责补足。补缴年限算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享受“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补助,但不享受财政补贴。参保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费时,县财政按当年实际缴费金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先缴后补,到缴费满15年为止。
(4)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年缴费标准不低于500元,可自愿多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享受“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补助。
2、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被征地居民,一律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其政策规定执行,同时享受“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补助。
(十五)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其规定执行。
2、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居民,年满60周岁时,其基础养老金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20元,增加部分由县财政从风险储备金中列支。
3、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居民,年满60周岁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计发养老金。
七、就业创业
(十六)在实施征地时,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三产用地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县城、工业园区、重点镇15%的比例,在规划的商业地段预留三产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鼓励被征地居民创业就业,实现自我保障。
(十七)把被征地居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居民,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手续,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八)将被征地居民纳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就业培训范畴,享受就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创业愿望的被征地居民,组织开展免费就业创业培训,促进其就业和自主创业。
(十九)对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居民就业超过50人和100人的,以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贷款限额,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由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该企业2年的贴息;对自主创业的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给予安置。对生产经营性征地,征地单位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居民就业。
八、其他社会保障
(二十)被征地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十一)被征地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仍为农村居民户籍者,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为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十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方案,负责按照先预存后结转的办法,将每宗征地“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存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核算结转土地出让金。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和财政补贴资金”,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招拍挂后,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预存的有关费用予以退还。
(二十四)县财政部门负责设立“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做好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同时,要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足额安排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
(二十五)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并依据预存金缴款凭证办理社保方案审核手续。
(二十六)被征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工作。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法律责任
(二十七)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违者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本意见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凤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凤政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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