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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30016012479D/2023-00032
发布机构: 凤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5-30
名  称: 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凤政发〔2023〕14号

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6-20 08:40:15


图解: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凤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531由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凤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凤政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凤县人民政府

                      20235月30日



 


 

凤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5 工作流程图

三、动物疫情分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四、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等

4.1 预防

4.2 监测

4.3 预警

4.4 报告

4.5 前期处置措施

4.6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4.7 紧急监测

4.8 风险评估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5.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急响应

5.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5.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6 响应级别调整

六、疫情处置

6.1 疫点

6.2 疫区

6.3 受威胁区

七、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7.2 表彰奖励

7.3 责任追究

7.4 灾害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7.6 恢复生产

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8.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 技术储备与保障

8.3 培训和演习

8.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九、各镇工作预案的制定

十、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预案解释部门

10.4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控制和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指导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隐患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同时,规定了我县重大动物疫情的疫情报告与确认、疫情响应和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善后处理等应急管理措施。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任务,牵头协调指挥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

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工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对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好解惑释疑,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动物源性产品。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疫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畜禽产品的收储和保障供应,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无害化处理场所、道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动物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和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维护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监测、排查、流调、诊断、应急物资储备、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公路检查站封堵把关检疫等工作经费,确保防控工作有序推进,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环境的影响,组织指导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选址及处理方式方法等工作,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从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管理入手,重点加强收集、存储、运输、利用的环节监管,严禁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畜禽。

县交通局负责配合设立县境国道、省道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和高风险的县道、乡道入口动物防疫检查站(点),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负责通过寄递渠道收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防止疫情通过寄递渠道传播蔓延。

县商工局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风险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人群的监测、防治、宣传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手册,指导基层规范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加强防控应急演练。

县市监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市场落实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负责动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监管,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防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制定或完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实施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向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实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扑灭疫情、拔除疫点,防止扩散蔓延,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基层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建立疫情举报制度。

2.1.2 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成,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畜牧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指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局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如下: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报告,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4.2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负责监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

2.4.3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整理典型案例通报全县。

三、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特点、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l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多个省份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或者1个县(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21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与我省相邻的3个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或者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1个县(区)发生疫情;日常监测中虽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1个县(区)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4 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我市1个县(区)发生疫情。

4)在21日内我市1个县(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5)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区)呈暴发流行。

6)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四、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等

4.1 预防

县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镇(村)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县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

4.2 监测

我县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3 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分级,及时发出疫情预测预警,疫情的预警对应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县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3.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Ⅰ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农村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出预警。根据农业农村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3.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Ⅱ级),以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发生疫情的设区市周边设区市或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设区市发出预警。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预警或疫情发生地设区市农业农村(畜产)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设区市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市内与疫情市(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3.3 较大(三级)预警

我市或周边设区市发生较大动物疫情(Ⅲ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全市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3.4 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Ⅳ级)预警,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全县发出预警。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全市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区)发生一般动物疫情(Ⅳ级)时。  

4.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并公开疫情举报电话。

4.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机构,林业等部门,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4.4.2 报告形式

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快报制度。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市、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中级职称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可疑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可疑疫情的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由开展检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病例;病例样品委托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委托送检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疑似病例判定,并报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疑似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病例样品,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和确诊。

对确诊病例权限在市级的,由市畜牧兽医中心进行确诊病例判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我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在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4.4.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

4.5前期处置措施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追踪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在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6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4.6.1 发病情况调查

统计疫点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搜索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动物养殖情况、免疫情况及环境状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4.6.2 追踪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4.6.3 溯源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物料、运载工具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4.7 紧急监测

发生疫情的镇,应当密切配合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立即对所有相关养殖场(户)开展紧急监测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易感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高度关注易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指导动物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紧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4.8 风险评估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和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结合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特点,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疫情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野生动物疫病时,将会同县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包括传入风险评估和扩散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根据动物疫情风险等级,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实施和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动物疫情时,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市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凤县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

5.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发生动物疫情时,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5.2.1 Ⅰ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制,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5.2.2 Ⅱ级响应

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县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5.2.3 Ⅲ级响应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农村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发生疫情县(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相关县(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市级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4 Ⅳ级响应

我县发生疫情或我县地域检出阳性样品,由县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1)县政府

县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3)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我县发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并向我县通报相关情况。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动物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动物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动物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执行。

5.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急响应

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发生疫情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以及按照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防范疫情传入,协调各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涉及野生动物疫情的,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防范等工作;涉及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做好人间疫情的监测、防范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发生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县卫健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动物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5.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3)重大及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照部省应急响应终止要求执行。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6 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六、疫情处置

6.1 疫点

6.1.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6.1.2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 疫区

6.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6.3 受威胁区

6.3.1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七、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

7.2 表彰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灾害补偿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农业农村、卫健、发改、财政、交通、公安、市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1.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市监、城管执法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1.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配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通行。

8.1.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8.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1.5 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载工具;(6)其他用品。

8.1.6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适时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干部、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起草、修订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8.3 培训和演习

县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由县政府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九、各镇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十、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某种动物疫病在一个动物群体单位或一定地区范围内,在短时期(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突然出现很多病例的状况。

疫点:范围较小的疫源地或单个传染源所构成的疫源地。

疫区:某种疫病正在流行时,多个疫源地相互连接成片且范围较大的区域。

受威胁区:与疫区紧邻并存在该疫区动物疫病传入危险的地区。

省:省级,包含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等省级行政区。

市:市级,包含设区市、示范区等地级行政区。

县:县级,包含县、市辖区、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

乡镇:乡镇级,包含乡级、镇级、街道办等乡级行政区。

村级:村级,包含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村级行政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镇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10.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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