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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凤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11 10:53

各相关单位,县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4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业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24年6月30日前由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24年度检查(不包括已认定的县级慈善组织)。

二、年检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7月1日,工作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按未参检对待。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年检方式

1.线上填报。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进行线上填写。

2.打印报告书。全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要保存,经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后打印完整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根据《报告书》要求签字审核。

3.提交审核。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并出具意见(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盖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及首页《承诺书》上传至系统。

4.公示信息。报告书及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凤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xfx.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查找《凤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文件,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线上审核后,须提交纸质版材料,完成年检档案备案,统一公示结果。

四、年检内容

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

五、应提交的材料

(一)2023年度检查合格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2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已取得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1份,加盖公章);

5.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社会组织评估3A级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免于提交。

6.市民政局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二)2023年度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整改报告。

六、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应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通知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督促各单位要本着公开、真实、负责的态度如实填报年检报告,出具真实、负责的意见建议(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盖章。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审核手续的,法人登记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涉嫌非法集资、洗钱、转移资金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报送的,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资金、人员等支持的;

21.安全制度落实不严,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处置的;

2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检结论确定后,将在“凤县人民政府”“凤县民政”等网络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结果通报。通报印发后,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等年检材料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论一律改为不合格。

七、年检资料报送地址和咨询方式

2024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二楼社会组织管理股(原凤县双石铺镇天水路民政局);年检业务咨询电话:4805798/4762701;业务交流群咨询:请负责填报年检的工作人员进群咨询。



凤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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