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填报单位:凤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法规 | ||||
1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
县商工局所属含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的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