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
1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商场(超市)、宾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企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次修改)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绝或者隐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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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学校、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 | 学校、托幼机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
3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
4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
5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消毒服务机构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第27号令;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6 | 对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各类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
7 | 对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 ||
8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9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10 |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11 | 对医师、护士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公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 2.《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改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
12 |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 | 医疗机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
13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行政检查 |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19号)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 |||
14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 |||
15 | 放射诊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审查 | 放射诊疗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2、卫生部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2006年1月24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
16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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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18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2023年9月28日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1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 机、 一公开” 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 查,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 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 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 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 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 三 )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 ( 四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 五 )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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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场所、企业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
20 | 用人单位执行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情况监督检查 |
企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 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 落实及公布情况; (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 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 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 八)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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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 物品作业及职业中 毒危害检测、评价 活动监督检查 |
企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 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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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的安全和防 护工作监督检查 |
放射工作单位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 第70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 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 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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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 | 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
24 | 对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医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