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之前在一家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辞职后过了一段时间考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中间这一段时间能否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缴?
答:不能补缴。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是必须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在编在岗,因此在两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间断时间,没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常参保,是不能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2.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原则是什么?
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来核定养老金待遇。养老待遇计发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过渡期内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3.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老人”,“中人”,“新人”如何界定?
答:“老人”是2014年9月及以前退休人员;“中人”是2014年9月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及以后退休人员;“新人”是2014年10月及以后参加工作人员。
4.问:“老人”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答: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属于统筹基金发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核定后的项目和标准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5.问:“中人”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答:全市实行统一的“中人”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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