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凤县政务大厅16、17号窗口
联系方式:0917-4806052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崔小利 |
林权 |
桑园村一组 |
凤林证字(2011)第12853号 |
崔荣 |
2 |
崔小利 |
林权 |
桑园村一组 |
凤退林证字(2005)第13748号 |
崔荣 |
登记机构:凤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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