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凤国用(2001)字第347号)遗失声明予以公告。若对公告的不动产权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申请复查。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告有效,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917-4806052)
附件: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凤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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