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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来源:凤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7-26 15:52

近期,我县遭受了严重自然灾害,部分河道受损严重,影响了防洪排涝能力。为确保灾后恢复期间河道安全,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汛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灾后河道汛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河道巡查与监测。各级河长及沿河镇村应加强河道巡查力度,特别是对受损河段的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险情。

二、清理河道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组织力量对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进行清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对因灾害形成的堆积物、漂浮物等,要及时组织打捞和清理,防止造成二次灾害。

三、修复受损水利设施。对受损的堤防、护岸、水闸等水利设施,要抓紧制定修复方案。尽快组织实施修复工程,恢复其防洪排涝功能。加强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行洪安全的活动,如乱采、乱倒、乱占、乱建等。河道淤积严重的,要适当组织清淤,可就近回填于冲刷地带。加固两岸河堤、桥梁等重要设施,不得运出河道以外。

五、抢险紧急用料的,可经镇村同意后,在河道淤积处先行采挖。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安全、环保等措施,及时向县水利局报备采挖地点、时间、方量等内容。

六、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度汛预案,确保施工活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永久建筑物的建设需按照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向行政审批部门报批。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复耕复产之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山洪沟两侧围堤填土造地和滩涂开荒。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在河道管理范围、山洪沟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抢栽抢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十、严禁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淤泥、矿渣、建筑及生活垃圾,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工程机械和其他阻碍行洪的物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凤县水利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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