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长者模式 > 公示公告

关于调整凤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凤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21 08:41

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宝发〔2023〕8号)《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决定对凤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东起东岭大桥、西至火车站大桥、北起丰禾大桥、南至宝成铁路的主要街道、次干支道包含区域。(详见附件)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除外)应在2024年年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燃煤,发电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发电煤粉锅炉用煤》(GB/T7562-2018)标准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必须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区内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中村、居民区餐饮市场、沿街门店和商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禁止焦(木)炭烧烤。

(六)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工作职责

县大气专项办具体负责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双石铺镇,县发改、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局、市监、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一)双石铺镇人民政府

1.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

2.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取缔、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等禁燃区建设任务;

3.加强对禁燃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4.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县发改局

1.禁燃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大力推动风力、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系统。

县公安局

1.配合双石铺镇相关单位做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淘汰取缔工作

2.根据相关规定,对行政部门移送的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犯罪的,以及暴力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县生态环境局

1.负责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取缔工作;

2.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

3.负责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五)县住建局

1.负责推进全县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和管网铺设工作,不断扩大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2.负责推进全县集中供热企业燃煤锅炉环保治理工作

3.加强城市热力管网配套建设,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

4.鼓励农村新建房屋采取《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

5.在禁燃区,对建筑工地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6.对禁燃区内沿街门店和商户使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

7.负责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树叶、杂草)、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8.禁燃区内禁止焦(木)炭烧烤,督促做好露天烧烤摊点全部进店入室烧烤

(六)县农业农村局

1.在禁燃区,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使用散煤的进行拆改

2.在禁燃区,对农业设施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七)县市监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执行煤炭质量控制标准,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及抽检

3.在非禁燃区,加强散煤销售企业储煤场所检查,纳入产品质量抽检范围。在禁燃区,对市场门店等部位加强检查,落实属地储煤管控要求

4.采暖季每月、非采暖季每季度对散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

(八)县行政审批局

1.禁止在禁燃区内立项、备案、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负责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3.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石铺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围绕承担的主要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和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按期完成禁燃区建设任务。

(二)深入宣传发动。双石铺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宣传禁燃区相关规定,引导群众不使用高污染燃料要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引导,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社会参与度,为禁燃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大气专项办做好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督导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违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移交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或组织拆除,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六、附则

本通知自202462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凤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政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凤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图

 

 

凤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陕西省凤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05015211号 陕公网安备 61033002000113号 网站标识码:6103300005

地址: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 邮编:721700 电话:0917-4810632 传真:0917-4810632 E-mail:sxfxpb@163.com

凤县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 0917-4762707

凤县发布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