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卫生城镇标准(2021版)》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要求,现将我县辖区内住宿场所、公共洗浴、游泳场所、美容场所、理发店卫生监督量化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拨打举报电话。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3月2日,共5天。
举报电话:0917-4764651
附件:
凤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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